列印時間:113/05/04 09:33

法規名稱:
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民國 108 年 01 月 0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1 年 11 月 29 日
第 45 條
學術、教育電信網路或技術、商業實驗研發電信網路不得與電信事業或廣
播電視事業之網路互連。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
此限:
一、陸、海、空各種交通工具之遇險求救及飛航氣象等交通安全之緊急通
    信。
二、為維護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有緊急進行通信之必要。
三、為配合天災、事變或緊急危難等救援作業之通信。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
前項但書網路互連之協議,由管理者與互連之電信事業或廣播電視事業協
商之。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