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3 09:06

法規名稱:
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民國 108 年 01 月 0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1 年 11 月 29 日
第 46 條
管理者有下列情事之一,除依本法之規定處罰外,主管機關得廢止或撤銷
其設置使用之核准,並註銷其設置使用執照:
一、違反第六條規定者。
二、依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九條之不予核准者。
三、違反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者。
四、違反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者。
五、申請書表登載不實或提供不實文件。
六、有危害人身、財產安全之虞或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經主管機關
    命其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者。
七、未依經核准之設置計畫辦理,經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者。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