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3 15:42

法規名稱:
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民國 108 年 01 月 0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1 年 11 月 29 日
第 49 條
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持證明文件查核管理者所建設之電信網路設備及查閱
相關文件。
管理者應於終止網路使用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主管機關提報網路使用成果
,包括各項量測、紀錄、統計、分析等參數或數據,以及政策或法規修正
建議。
商業實驗研發電信網路管理者所提報成果除前項規定外,應包含商業驗證
成果。
主管機關為辦理電信監理業務之需要,得對外公開管理者提報之網路使用
成果。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