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29 07:43

法規名稱:
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民國 108 年 01 月 0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1 年 11 月 29 日
第 51 條
管理者應採取必要之防範措施,以確保不致干擾合法設置之既有電信網路
及電臺;如發生干擾時,主管機關得命管理者暫時停止使用;未依命令辦
理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設置使用之核准。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