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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民國 108 年 01 月 0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1 年 11 月 29 日
第 6 條
申請人或管理者不得利用所設置之學術、教育電信網路或技術實驗研發電
信網路提供之電信服務有營利、違法經營電信事業、廣播電視事業或有任
何足致社會大眾誤認其為電信事業或廣播電視事業之行為。
申請人或管理者提供學術、教育電信網路之各項電信服務,不得向用戶收
取任何費用。但為分攤網路建設或維運成本者,不在此限。
申請人或管理者提供技術實驗研發電信網路之各項電信服務,不得向用戶
收取任何費用。但為確保用戶不損壞並依約定期限歸還管理者所交付使用
之設備,經雙方約定所收取之設備保證金者,不在此限。
申請人或管理者利用所設置商業實驗研發電信網路提供之電信服務,不得
有違法經營電信事業、廣播電視事業或有任何足致社會大眾誤認其為電信
事業或廣播電視事業之行為。
申請人或管理者提供商業實驗研發電信網路之各項電信服務,經主管機關
核准後與用戶簽訂服務契約者,得有營利行為或向用戶收取費用,收費項
目包括第三項但書及商業驗證等營利行為之費用。
學術、教育電信網路或技術、商業實驗研發電信網路之用戶,不得利用該
網路所提供之服務(含設備等)授予第三者使用並收取費用。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