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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三代行動通信增波器射頻設備型式認證技術規範 (民國 107 年 08 月 14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1 年 10 月 17 日
8.型式認證審定證明之核發:
  申請人之射頻設備經型式認證審驗合格者,由驗證機關(構)核發型式
  認證審定證明如附件六。
  註:本型式認證審定證明僅對基本檢測項目審驗,不做設備功能、設備
      品質及其他檢測項目之保證。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