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3 06:46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業者遭遇天然災害復建補助要點 (民國 110 年 05 月 2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1 年 12 月 09 日
十、本會應就前點申請資料切實審核,並依第六點規定核算應核撥之實際
    補助金額,實際補助金額不得超過原核定補助金額上限。獲補助者實
    際支出復建總經費未達五百萬元者,依第十一點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