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獲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本會應取消其獲補助金資格: (一)違反第八點第二項規定,未經本會許可擅自變更復建時程或施工 圖說者。 (二)未依第九點第一項規定檢附資料,經本會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 或補正二次仍不全者。 (三)未於第九點本會指定期限或本會同意展延之期限內,申請核算實 際補助金額者。 (四)未依第九點第二項規定期間申請展延者。 (五)獲補助者實際支出復建總經費未達五百萬元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