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3 04:24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業者遭遇天然災害復建補助要點 (民國 110 年 05 月 2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1 年 12 月 09 日
四、受損金額在新臺幣(以下同)五百萬元以上之擬申請補助之系統經營
    者,應於天然災害發生後三十日內,填具「災害受損情形及復建計畫
    表」(如附件一)、「受損設備數量估算表」(如附件二),載明受
    災範圍、受損設備(以機房設備、光接收機、光發射機、放大器、電
    源供應器、纜線及天線為限),並檢附受損設備照片、施工圖說、估
    算方式說明,向本會提出補助申請。但經本會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
    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基金管理會)認定屬重大天然災害者,不受三
    十日申請期間規定之限制。
    逾期申請或檢附之資料不全,經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二次仍
    不全者,不受理其申請。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