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19 09:45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業者遭遇天然災害復建補助要點 (民國 110 年 05 月 2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1 年 12 月 09 日
六、受損設備金額在五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者,由本會依下列補助
    級距及累進比率核定補助金額上限:
(一)五百萬元以上至八百萬元者,補助五十萬元,加超過五百萬元以上
      部分之百分之十一。
(二)超過八百萬元至一千一百五十萬元者,補助八十三萬元,加超過八
      百萬元以上部分之百分之十三。
(三)超過一千一百五十萬元至一千五百五十萬元者,補助一百二十八萬
      五千元,加超過一千一百五十萬元以上部分之百分之十六。
(四)超過一千五百五十萬元至二千萬元者,補助一百九十二萬五千元,
      加超過一千五百五十萬元以上部分之百分之二十。
    受損設備金額超過二千萬元者,由基金管理會核定補助比率上限,最
    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九。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