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獲補助者應依申請時所附「災害受損情形及復建計畫表」所載復建時 程及施工圖說確實復建,並將汰換之毀損設備集中保存,於報廢前通 知本會實地抽查。但因天然災害所致設備毀損且不可尋獲者,不在此 限。 復建時程或施工圖說有變更者,獲補助者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 申請變更;經本會許可變更後,獲補助者始得依變更後內容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