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5 01:00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業者遭遇天然災害復建補助要點 (民國 110 年 05 月 2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1 年 12 月 09 日
八、獲補助者應依申請時所附「災害受損情形及復建計畫表」所載復建時
    程及施工圖說確實復建,並將汰換之毀損設備集中保存,於報廢前通
    知本會實地抽查。但因天然災害所致設備毀損且不可尋獲者,不在此
    限。
    復建時程或施工圖說有變更者,獲補助者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
    申請變更;經本會許可變更後,獲補助者始得依變更後內容執行。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