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獲補助者應於本會指定期限內,檢附復建完成成果報告、復建實際支 用單據影本、經費收支明細表(如附件三)、損失概況總表(如附件 四)、受損設備物料費用表(如附件五)、受損設備委外施工費用表 (如附件六)、受損設備自行施工人工費用表(附件七)、復建實際 建置數量與發票對照表(如附件八)及本會指定之資料,向本會申請 核算實際補助金額,並副知其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 獲補助者不能於前項期限申請核算者,應於前項期限屆滿七日前,以 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申請展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