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30 08:42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業者遭遇天然災害復建補助要點 (民國 110 年 05 月 2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1 年 12 月 09 日
九、獲補助者應於本會指定期限內,檢附復建完成成果報告、復建實際支
    用單據影本、經費收支明細表(如附件三)、損失概況總表(如附件
    四)、受損設備物料費用表(如附件五)、受損設備委外施工費用表
    (如附件六)、受損設備自行施工人工費用表(附件七)、復建實際
    建置數量與發票對照表(如附件八)及本會指定之資料,向本會申請
    核算實際補助金額,並副知其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
    獲補助者不能於前項期限申請核算者,應於前項期限屆滿七日前,以
    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申請展延。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