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19 22:01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公益性、藝文性、社教性等節目專用頻道使用規劃要點 (民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二  規劃依據:
    系統經營者或受託之非營利組織規劃公用頻道時,應以市場調查、焦
    點團體訪談結果或其他客觀、公正之資料為依據。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