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19 22:41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公益性、藝文性、社教性等節目專用頻道使用規劃要點 (民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四、公用頻道之規劃為系統經營者營運計畫之一部分,其規劃內容及變更
    均應報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核定。系統經營者應
    將公用頻道之執行情形保存,作為有線電視審議委員會評鑑之用。系
    統業者如將公用頻道委託非營利組織經營,應報請本會核定,始得為
    之。系統業者對受委託之非營利組織負有監督之責。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