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3 12:48

法規名稱:
網際網路位址及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業務監督及輔導辦法 (民國 110 年 03 月 29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2 年 02 月 11 日
第 10 條
為處理第三人對網域名稱使用或歸屬之爭議,註冊管理機構應就網域名稱
爭議事項,訂定網域名稱爭議處理程序,並應於實施前報請電信總局備查
;變更時亦同。
前項網域名稱爭議處理程序,註冊管理機構應委由專業機構處理網域名稱
爭議事項。
網域名稱爭議處理之決定,不影響註冊人或第三人之訴訟權利。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