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7 17:04

法規名稱:
網際網路位址及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業務監督及輔導辦法 (民國 110 年 03 月 29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2 年 02 月 11 日
第 14 條
電信總局得輔導協助註冊管理機構從事下列事項:
一、網際網路位址或網域名稱相關政策、技術之研究。
二、網際網路位址或網域名稱運作安全與效能提升之促進。
三、網際網路位址或網域名稱相關技術之人才培訓。
四、網際網路位址或網域名稱相關技術發展及業務規劃與推廣。
五、網際網路位址及網域名稱相關國際會議及活動之規劃參與。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