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29 13:20

法規名稱:
網際網路位址及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業務監督及輔導辦法 (民國 110 年 03 月 29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2 年 02 月 11 日
第 7 條
註冊管理機構應就網際網路位址或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業務,訂定業務規章
。並應於提供服務前十四日報請電信總局備查;變更時亦同。
業務規章應備置於網站及業務場所供消費者審閱;其有損害消費者權益或
顯失公平之情事,電信總局得限期命註冊管理機構變更之。
第一項業務規章應訂定公平合理之服務條件,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提供服務內容。
二、各項服務收費標準。
三、註冊人基本資料利用之限制及條件。
四、消費者申訴之處理。
五、網域名稱爭議處理機制。
六、其他與消費者權益有關之事項。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