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3/28 17:44

法規名稱:
固定通信綜合網路業務經營者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業務工程查驗技術規範 (民國 96 年 07 月 2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2 年 03 月 06 日
壹、法源依據
    本規範係依據「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三條第三項及「有線廣播電視系
    統工程技術管理規則」第四十一條之一規定訂定,旨在確保固定通信
    綜合網路業務經營者(以下簡稱綜合網路業務經營者)經營有線廣播
    電視業務之信號傳輸品質,以維護消費者權益。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