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26 00:00

法規名稱:
固定通信綜合網路業務經營者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業務工程查驗技術規範 (民國 96 年 07 月 2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2 年 03 月 06 日
貳、查驗項目及原則
    綜合網路業務經營者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核發有
    線廣播電視系統籌設許可者,應由本會對其系統辦理工程查驗。查驗
    項目及原則如下:
一、一般性查驗:
    採全數查驗,包含資料查核、障礙申告及處理、接地測試。
二、頭端機房查驗:
    採全數查驗,包含連線狀態測試、施工及維護日誌、備用電源。
三、訂戶端傳輸電路查驗:
    採抽驗方式,由有線廣播電視審議委員會依綜合網路業務經營者報驗
    區之分配點(DSLAM) 網路分佈圖,以 AQL 4.0  正常檢驗方式核算
    之抽點數,抽出圖號及座標點。本會查驗人員依據審議委員會抽選之
    圖號及座標點,選定該分配點服務範圍內距離抽選點最近網路之用戶
    接取點(指設置於用戶建築物端、路邊端或用戶端可供用戶終端設備
    介接之遠端接取設備)進行查驗,以 AQL 4.0  正常檢驗方式為合格
    判定標準。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