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20 19:14

法規名稱:
固定通信綜合網路業務經營者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業務工程查驗技術規範 (民國 96 年 07 月 2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2 年 03 月 06 日
肆、查驗結果之判定標準與處理原則
一、查驗結果判定標準
(一)一般性查驗及頭端機房查驗,其全數檢驗均需合格;訂戶端傳輸電
      路查驗以 AQL 4.0  正常檢驗為判定標準。以上查驗均需完全符合
      規定者,始判定合格(如附表八)。
(二)各項測試如有待澄清項目者,綜合網路業務經營者須提出資料證明
      其原因非可歸責於綜合網路業務經營者,本會得對該待澄清項目再
      行測試,否則即予判定為不合格。
二、查驗結果處理原則
(一)查驗時如有抽驗點不符合時,本會仍將繼續查驗其餘抽驗點,並將
      查驗結果資料全部列出,以供綜合網路業務經營者改善。
(二)查驗結果經判定為不合格者,綜合網路業務經營者得於改善後向本
      會重新申請複驗。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