肆、查驗結果之判定標準與處理原則
一、查驗結果判定標準
(一)一般性查驗及頭端機房查驗,其全數檢驗均需合格;訂戶端傳輸電
路查驗以 AQL 4.0 正常檢驗為判定標準。以上查驗均需完全符合
規定者,始判定合格(如附表八)。
(二)各項測試如有待澄清項目者,綜合網路業務經營者須提出資料證明
其原因非可歸責於綜合網路業務經營者,本會得對該待澄清項目再
行測試,否則即予判定為不合格。
二、查驗結果處理原則
(一)查驗時如有抽驗點不符合時,本會仍將繼續查驗其餘抽驗點,並將
查驗結果資料全部列出,以供綜合網路業務經營者改善。
(二)查驗結果經判定為不合格者,綜合網路業務經營者得於改善後向本
會重新申請複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