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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固定通信綜合網路業務經營者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業務工程查驗技術規範 (民國 96 年 07 月 2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2 年 03 月 06 日
伍、申請查驗之程序
一、綜合網路業務經營者應於行政院新聞局核發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籌設許
    可證有效期限內,完成系統建設及自評測試,再向本會申請工程查驗
    。
二、申請人申請工程查驗時,應依本會公告之收費標準繳交審查費。
三、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資料乙式兩份,報送本會辦理查驗:
(一)籌設許可證影本(須加蓋公司大小章)。
(二)公司執照影本(須加蓋公司大小章)。
(三)審查費收據影本
(四)查驗申請表(如附表一)。
(五)工程查驗項目紀錄表/自評報告書:
      1.一般性查驗(如附表二)。
      2.頭端機房查驗(如附表三)。
      3.訂戶端傳輸電路查驗(如附表四,其檢驗數量不得低於 AQL 4.0
        正常檢驗之抽驗數量)。
(六)訂戶建設數量明細表(如附表五)。
(七)訂戶端傳輸測試紀錄表(如附表六)。
(八)架空電纜接地電阻測試紀錄表(如附表七)。
(九)網路分佈圖(申請人應檢附傳輸網路分佈圖,並就經營有線廣播電
      視業務涵蓋區域部分,以螢光筆標示之。)。
(十)系統架構方塊圖。
(十一)系統設備器材型錄及功能。
(十二)線路使用頻譜規劃表
(十三)服務區域說明。
(十四)頭端機房及系統維運測試報告(測試報告之格式由申請人自定,
        其內容至少應包含系統之安裝、運作及維護等測試項目)。
(十五)工程主管人員及其聯絡電話名冊。
(十六)工程主管證明文件(現場查驗時提示正本供查核)。
四、查驗作業流程詳如附表九。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