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18 12:42

法規名稱:
固定通信綜合網路業務經營者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業務工程查驗技術規範 (民國 96 年 07 月 2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2 年 03 月 06 日
陸、現場查驗配合事項
一、本會查驗人員依據有線廣播電視審議委員會抽選之分配點(DSLAM)
    圖號及座標點,選定該分配點服務範圍內距離抽選點最近網路之用戶
    接取點,先行安排每日預定測試之用戶接取點,再於測試日之前一日
    中午告知申請人,以備申請人預為安排測試行程。
二、查驗時申請人應指派工程主管或其授權之工程人員全程參與,並派員
    操作相關設備,以配合本會查驗人員進行查驗。
三、工程查驗期間所需測試費用及測試所需軟硬體設備,由申請人負責支
    付及提供。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