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26 18:35

法規名稱:
固定通信綜合網路業務經營者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業務工程查驗技術規範 (民國 96 年 07 月 2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2 年 03 月 06 日
柒、變更服務區域、網路架構或主要設備之處理
    綜合網路業務經營者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業務,變更服務區域、網路架
    構或主要設備,應向本會提出營運計畫變更,並經審核及查驗後,始
    得使用。其異動部分須依本規範相關規定辦理之。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