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20 00:45

法規名稱:
固定通信綜合網路業務經營者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業務工程查驗技術規範 (民國 96 年 07 月 2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2 年 03 月 06 日
玖、繼續經營之工程查驗
    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業務之營運許可證期限屆滿時,有意繼續營運之綜
    合網路業務經營者應依有線廣播電視法之規定向行政院新聞局申請,
    並得由本會依本規範之規定辦理工程查驗。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