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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平等接取服務管理辦法 (民國 105 年 03 月 2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2 年 06 月 18 日
第 14-3 條
行動類選接服務提供者於推廣預付卡各類廣告中,應明確告知消費者,使
用預付卡無法享有與後付型用戶同等級服務選擇之訊息。其詳細差異,行
動類選接服務提供者應於公司網站公告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告知消費者。
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之國際通信費處理方式變更時,原國際通信費用收取
者應於變更生效之日前四十五日起一個月內,以書面告知其既有用戶。
行動類選接服務提供者及第一類電信事業國際網路業務經營者對於行動類
選接服務提供者之預付卡用戶之收帳方式,應對消費者善盡告知責任。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