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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平等接取服務管理辦法 (民國 105 年 03 月 2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2 年 06 月 18 日
第 4 條
行動電話業務經營者、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經營者、
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經營者、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經營者及行動寬頻業務經
營者應依下列選接方式提供平等接取服務:
一、以指定選接方式提供其用戶選接任一第一類電信事業國際網路業務經
    營者所提供之國際網路通信服務。
二、以撥號選接方式提供其用戶選接任一第一類電信事及第二類電信事業
    所提供之國際網路通信服務。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