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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舶無線電臺不定期檢查實施要點(92.07.23 訂定) (民國 109 年 02 月 1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2 年 07 月 23 日
五、船舶無線電臺不定期檢查之實施檢查單位為本會各區監理處;必要時
    ,本會得與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電信偵查大隊、海洋委員會海巡
    署、航政等相關主管機關或地方政府會同檢查。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