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9 07:48

法規名稱:
船舶無線電臺不定期檢查實施要點(92.07.23 訂定) (民國 109 年 02 月 1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2 年 07 月 23 日
七、檢查時得請船舶所有人或船方代表提供相關資料,並應作成船舶無線
    電臺不定期檢查紀錄表(如附表)。
    前項紀錄表應由船舶所有人或船方代表及檢查人員簽名。船舶所有人
    或船方代表拒絕簽名者,檢查人員應記明其事由。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