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4 17:22

法規名稱:
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機構管理辦法(92.09.29 訂定) (民國 100 年 04 月 0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2 年 09 月 29 日
第 5 條
申請人依前條規定應檢具之申請文件完備者,由本會組成評鑑小組,進行
實地評鑑;經實地評鑑未符合規定者,由本會列舉不符合事項通知其限期
改善。申請人應於通知期限內完成改善,並提出改善報告,屆期未完成改
善者,駁回其申請。
前項改善期間最長不得逾二個月。
第一項評鑑小組設召集人一人、副召集人一人及評鑑委員三至五人,任期
均為一年。
評鑑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第一項評鑑作業之項目、標準及方式,如附件二。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