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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機構管理辦法(92.09.29 訂定) (民國 100 年 04 月 0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2 年 09 月 29 日
第 9 條
本會與審驗機構簽定之委託契約,期間為五年,委託契約關係消滅時,審
驗機構應將受理審查及審驗案件相關案卷資料,於委託終止日起一個月內
移交本會。
前項契約期間屆滿或經依前條第三項暫停者,審驗機構不得再受理新申請
審查及審驗業務。但已受理申請審查及審驗之案件,應繼續辦理至完成審
查或審驗為止。
委託契約期間屆滿前三個月起之二個月內,審驗機構得申請辦理續約,本
會得視需要依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辦理審查及評鑑。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