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3 01:40

法規名稱:
業餘無線電機型式認證要點 (民國 96 年 10 月 1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十二、型式認證合格之業餘無線電機,如變更其廠牌型號、設計、射頻性
      能時,應重新申請認證。但僅外觀顏色變更,型號、射頻性能不變
      時,經報請本會同意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