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5 22:51

法規名稱:
業餘無線電機型式認證要點 (民國 96 年 10 月 1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十四、本會得隨時抽驗公開陳列或市售經型式認證合格之業餘無線電機。
      取得型式認證證明者於申請時所檢附之資料有違法情事或虛偽不實
      者,本會得撤銷其型式認證證明。
      取得型式認證證明者,經查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本會得廢止其型式
      認證證明:
  (一)變更、經型式認證之業餘無線電機廠牌、型號、設計或射頻性能
        ,未重新申請型式認證。
  (二)經抽驗與原樣品不符或不符和第七條規定者。
  (三)因代理權或專利權爭議,或違反其他法令規定致不得販賣型式認
        證合格之業餘無線電機。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