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9 04:40
法規名稱:
業餘無線電機型式認證要點 (民國 96 年 10 月 1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四、供販賣用之業餘無線電機,應由製造商、進口商或經銷商向本會申請 業餘無線電機型式認證,申請程序如附表一。
相關圖表:
附表一供販賣用之業餘無線電機型式認證作業流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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