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29 13:16

法規名稱:
業餘無線電機型式認證要點 (民國 96 年 10 月 1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八、申請業餘無線電機型式認證者,應檢附之文件或樣品誤漏或不全,本
    會應通知申請者於一個月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完備者,駁
    回其申請。
    申請案經認證不合格者,本會得敘明不合格事項函告申請者於二個月
    內改善並申請複審。申請複審逾期或複審結果不合格者,駁回其申請
    。
    經認證合格,由本會核發型式認證證明(如附表四至七)。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