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30 06:06

法規名稱:
業餘無線電機型式認證要點 (民國 96 年 10 月 1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九、型式認證證明及認證合格標籤使用權專屬取得型式認證證明者所有。
    取得型式認證證明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報請本會備查,始得同意他人於
    同廠牌同型號業餘無線電機使用其認證合格標籤。
(一)型式認證證明文件影本。
(二)被同意人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