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18 22:23

法規名稱:
促進有線廣播電視普及發展補助執行要點 (民國 110 年 05 月 2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2 年 10 月 22 日
十一、經核定獲普及服務淨成本補助之系統經營者,應於本會通知後二週
      內,檢具領款收據送本會請領普及服務淨成本補助款,逾期視為放
      棄補助。
      前項普及服務淨成本之查核,本會得會同各該直轄市、縣(市)政
      府為之。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