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19 03:09

法規名稱:
促進有線廣播電視普及發展補助執行要點 (民國 110 年 05 月 2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2 年 10 月 22 日
十三、受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應停止撥付補助款並追回全部或
      部分已撥付之補助金額:
  (一)未完成補助計畫者。
  (二)設置或使用情形與申請文件所載內容不符,而影響原補助目的。
  (三)普及服務淨成本因新事證發現有未達補助條件或有不合理補助情
        形者。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