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19 02:47

法規名稱:
促進有線廣播電視普及發展補助執行要點 (民國 110 年 05 月 2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2 年 10 月 22 日
七、系統經營者應於本會公告期限內,檢附申請書、建置補助計畫書及其
    他本會指定之文件,向本會提出補助申請並副知當地直轄市、縣(市
    )政府;申請數位服務示範區者,若有配合機構應先取得其意見函。
    逾期申請者,其申請不予受理。
    前項文件不全得補正者,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
    ,其申請不予受理。
    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名稱及其負責人姓名,且均應簽章。
(二)申請建置補助計畫名稱。
(三)申請原因。
    建置補助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計畫名稱。
(二)計畫目標。
(三)計畫服務區域(面積、村里、部落、鄰)及人口數。
(四)預定施工時程。
(五)施工線路圖:包含幹線光纖網路、副頭端衛星訊號接收網路或微波
      系統及用戶端同軸電纜網路。
(六)施工方式及設備規格功能說明。
(七)總工程款及各項成本估價分析。
(八)效益評估。
(九)如以衛星或微波訊號接收網路建置,須說明其必要性,並與光纖網
      路建置作比較分析。
(十)申請成立數位服務示範區者,另須載明示範區有線電視戶數、計畫
      完成後可服務之戶數、公益性服務之推廣執行作法、可提供免費數
      位頻道之名稱數量等收視誘因設計、與相關機構之合作辦理情形及
      向其他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之經費內容。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