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25 06:23

法規名稱:
電信終端設備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民國 106 年 06 月 0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2 年 11 月 17 日
第 10 條
驗證機構依審驗辦法相關規定辦理抽驗時,其抽驗件數每年至少一件且不
得低於審驗案件合格件數之百分之五。必要時,本會得指示驗證機構抽驗
特定之電信終端設備。
驗證機構辦理前項抽驗時,抽驗樣品應至少一件由其他驗證機構二年內審
驗合格,且抽驗件數取樣方法應符合公平及比例原則。
抽驗之每一案件應於二個月內製作抽驗結果並報請本會備查。驗證機構得
於規定之期限屆滿前十四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申請展期,展期最長二個
月,並以一次為限。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