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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信終端設備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民國 106 年 06 月 0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2 年 11 月 17 日
第 11 條
本會得派員至驗證機構進行不定期查核,驗證機構不得拒絕。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