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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信終端設備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民國 106 年 06 月 0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2 年 11 月 17 日
第 14 條
驗證機構之委託審驗契約經本會終止時,驗證機構應將未完成之審驗案件
交由本會指定之驗證機構辦理。
驗證機構應於委託審驗契約終止日起七日內將所有審驗案件相關之完整資
料移交本會。
前二項規定於驗證機構於委託審驗契約期間屆滿後,未申請繼續辦理審驗
工作者,亦同。
驗證機構之委託審驗契約經本會終止者,於委託審驗契約終止日起一年內
,不得重新申請擔任驗證機構。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