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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信終端設備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民國 106 年 06 月 0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2 年 11 月 17 日
第 2 條
電信終端設備驗證機構(以下簡稱驗證機構)係指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委託辦理電信終端設備審驗工作之機構。
前項委託辦理審驗電信終端設備之審驗類別、驗證類別及驗證項目,由本
會公告之。
驗證機構與本會簽訂電信終端設備委託審驗契約(以下簡稱委託審驗契約
),及取得本會核發之電信終端設備驗證機構認證證書(以下簡稱認證證
書),始得辦理電信終端設備之審驗工作。
前項認證證書記載事項如下:
一、證書號碼。
二、驗證機構名稱。
三、驗證機構地址。
四、檢驗機構名稱。
五、檢驗機構地址。
六、有效期間。
七、審驗類別、驗證類別及驗證項目。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