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5 13:29

法規名稱:
電信終端設備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民國 106 年 06 月 0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2 年 11 月 17 日
第 4 條
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會申請:
一、電信終端設備驗證機構申請書。
二、設立證明文件影本。
三、檢驗機構認證證書影本。
四、驗證人員資格資料及相關證明文件。
五、申請人所屬驗證部門組織架構圖與功能說明表。
六、申請人所屬驗證部門品質手冊。
七、申請人所屬驗證部門品質文件一覽表。
八、電信終端設備(依審驗類別、驗證類別及驗證項目)之審驗作業程序
    。
九、其他經本會指定之資料。
前項申請文件不全或記載不完備者,應於本會通知之限期內補正,屆期未
補正或補正不完備者,駁回其申請。
前項補正期間最長不得逾一個月。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