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20 05:27

法規名稱:
電信終端設備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民國 106 年 06 月 0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2 年 11 月 17 日
第 6 條
驗證機構對於申請電信終端設備審驗案件(以下簡稱審驗案件),非有正
當理由,不得拒絕或為差別待遇。
驗證機構辦理審驗案件時,應以驗證機構之名義為之。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