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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信終端設備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民國 106 年 06 月 0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2 年 11 月 17 日
第 9 條
驗證機構應依審驗辦法相關規定辦理審驗作業、審定證明之核發、補發、
換發、撤銷或廢止等事項,並於審驗案件完成之日起七個工作天內,將審
驗案件資料傳送至本會指定位置。但外觀照片須保密者,得於國內、外公
開陳列、販賣前再傳送。
前項保密期間最長一年,必要時得申請展延。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