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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民國 103 年 06 月 0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2 年 11 月 24 日
第 16 條
行動經營者間應以平等互惠之方式,相互提供號碼可攜服務,並應符合公
平合理原則,不得為差別待遇。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