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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民國 103 年 06 月 0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2 年 11 月 24 日
第 21 條
固網經營者間、行動經營者間及固網經營者與行動經營者間應於前條第一
項所定資料庫查詢方式實施時程前,協商完成提供通信服務至受信攜碼用
戶所需之網路碼及路由資訊之設定方式,並於實施前以書面將協商結果報
請本會備查。
前項網路碼之使用,應依電信號碼管理辦法之規定申請核准。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