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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民國 103 年 06 月 0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2 年 11 月 24 日
第 25 條
固網經營者及行動經營者為辦理前條第三項所定資料交換作業,應協商訂
定攜碼用戶資料交換所需之交換方式及測試方法,並於實施前以書面將協
商結果報請本會備查。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