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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民國 103 年 06 月 0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2 年 11 月 24 日
第 29 條
除有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情形者外,固網經營者與行動經營者應於開始提
供資料庫查詢前,建置完成雙重之攜碼用戶資料庫設備及攜碼用戶資料交
換所需相關設備。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