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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民國 103 年 06 月 0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2 年 11 月 24 日
第 36 條
固網經營者及行動經營者應依第三十一條之規定,進行管理者日常運作及
前後任管理者交接事宜之監督。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